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不断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开、公正,现结合《关于印发锡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府发〔2014〕85号)执行情况,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1、交易机构。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锡山分中心,为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指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服务。
2、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线上交易、协商租赁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3、分级标准。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分级交易,交易底价或评估价收益在200万元以下的交易项目,按规定经镇级审核后,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收益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规定经区级审核后,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4、区级审核。按照标准需提交区级交易的,镇(街道)应当审核登记后将立项申请表、交易方案、镇村两级审核会议决议、法律顾问签署的意见书等资料提交区农业农村局预审。预审受理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签发会审单进入区级审核工作组成员部门会审流程,会审结果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组织交易,预审不受理或审核未通过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通知镇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5、合同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承租(承包/受让)原则上实行先付后用,租金收缴未实行先缴后租、先租后用的,承租单位(个人)应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标的的10%,有条件的镇(街道)可推行履约保证保险。各镇(街道)每年要根据辖区内承租单位(个人)履约情况及诚信记录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对发现失信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接受其承租(承包/受让)集体资产的申请。
6、资料归档。区、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交易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更新录入系统数据,规范预警信息处置,确保“三资”监管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数据更新及时、运行顺畅。
7、本补充规定与《锡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锡府发〔2014〕85号)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的,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符合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交易品种目录的其他产权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