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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 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锡山区委办公室 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党工委、管委会,度假区党组、管理办,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各部委办局,区各人民团体,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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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锡山区委办 公 室

                     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2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必须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平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阳光交易,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使用者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公平竞争。

(三)效益优先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须按照保值增值的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原则上不得转让、变卖,要通过加大市场运营和规范管理力度,更好地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关键环节

(一)资产清查。各镇(街道)、村(社区)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损失,应当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处理,并及时调整资产基础台账,经营性资产资源应纳入“三资”管理平台进行账务处理,按要求规范完善资产资源图片、承包租赁合同、租金缴纳情况等原始资料。

(二)规范交易

1.交易方式。农村集体资产必须统一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线上交易、协商租赁等方式。

1)公开竞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实施,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农村集体资产属于以下所列情形的,须委托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竞租底价不得低于租赁指导价:

①新建或购置的农村集体资产;

②既有闲置的农村集体资产;

承租人主动退租、被清退的农村集体资产;

租期即将到期并有2个及以上竞租对象的农村集体资产;

经交易平台内协商租赁未达成续租协议的农村集体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委托公开竞价并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批准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2)协商租赁。承租人申请续租集体资产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核程序后,原则上可采取协商租赁方式续租,租金标准不得低于租赁指导价;农村集体资产已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原则上协商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尤其应约定有关腾退要求等。

2.租赁价格。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镇(街道)制定的租赁指导价,特殊情况需提交镇级审核工作组审核并报组长批准。租赁指导价由各镇(街道)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合同租金分类制定指导价格,租赁指导价可以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的租赁价格,也可以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评估,镇(街道)的租赁指导价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3.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需经村级集体资产审核工作组同意后报镇级审核工作组批准。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需在公开竞价、协商租赁方案和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调整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市场行情等因素适度调整涨租比例。

(三)严格管理。

1.合同签订。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必须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的格式要规范,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包括当事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标的、数量、价款、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特别需要写明以下条款内容:

1)企业用房等集体资产的出租,应明确招商引进的项目和行业要求;

2)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房屋随意改变使用性质,并不得转租;

3)承租方在承租范围内不得随意搭建,确需改扩建的,须由承租方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造,产权归属集体,并按照实际面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租金收缴。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财务核算,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收缴租金原则上实行先缴后租、先租后用,租赁情况要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应严格按照合同标的足额收缴入账,对预缴的下年度租金不能记入当年收益,确保当年收益的真实性、可比性。

2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指定专人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对已签超过年限或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通过协商等相关途径按规定及时调整合同,同时建立完善资产租赁台账和租金收入台账,保障合同及时有效履行。

3)已长期挂账的租金欠款,应明确专人负责催讨,确实无法收回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镇(街道)集体资产审核工作组审核并报组长批准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对无法讨回欠款的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3.违约处理。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应及时采取协商、仲裁、诉讼和索赔等方式,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凡是租金收缴未实行先缴后租、先租后用的,承租方应交纳不低于合同标的10%的履约保证金。条件成熟的镇(街道),可推行履约保证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未缴部分,由出租方购买履约保证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将有关保险费用条款及金额写入交易方案及租赁合同,保险费率根据承租人征信情况确定。从2020年起,对于无故拖欠集体租金的承租单位(个人),各镇(街道)要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原则上进入黑名单的,不得接受其承租农村集体资产的申请。

4合同备案。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签订合同一周内由会计录入“三资”管理平台、十五天内须报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交易方案、有关会议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能力和质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等民主监督组织要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开展民主监督,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护集体资产安全。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于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并依照《关于锡山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锡山区委办公室                      20204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