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中共锡山区委办公室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办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以出租、发包、转让等方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法人、公民,通过公开有序竞价,订立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以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不得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经营管理的意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参与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一二三产用房、仓库和场地等物业类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其他经营性资产;
(四)法律法规对涉及集体资产交易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区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指导小组,由区委农办牵头,会同区经信、财政、农林、审计、国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服务,推进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及管理。
成立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归口区委农办管理,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交易服务中心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监督职能;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四)接受意向人报名,审查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五)组织开展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六)保存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维护农村产权交易门户网站和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八)区政府授权的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根据权限对资产的变更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进程及经济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收益金管理;
(五)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九条 镇(街道)以现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为主体,适当抽调或增派人员,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务受理及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政策咨询,履行辖区内标的物的交易及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授权的其他工作。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强化服务功能;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四)接受意向人报名,审查意向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五)组织开展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六)保存管理本级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十条 区、镇(街道)、村(社区)分别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立项申请、交易审批和管理。区级审核工作组由区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经信、财政、审计、建设、农林、环保、安监、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及涉及资产交易的镇(街道)和村(社区)相关负责同志、2名以上普通群众代表组成;镇级审核工作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镇(街道)农办、经信、财政、资产办、环保、村建、农业、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及涉及资产交易的村(社区)相关负责同志、2名以上普通群众代表组成;村级审核工作组组长可由村(社区)主任、会计或股份合作社监事会主席担任,组员由村(社区)两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相关成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普通群众代表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区、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配置场所、人员、经费,保障长期有效运作。运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其他环节产生的费用成本,可以约定由资产出租(发包/转让)方承担。
第四章 交易主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对辖区内承租(承包/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履约及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严格按农村集体资产设定的条件,提出农村集体资产承租(承包/受让)人的黑名单,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后,统一录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布。
对被录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黑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得接受其承租(承包/受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申请。
第五章 分级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统一进入区、镇(街道)两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都应进入区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100亩及以上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果园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二)单宗合同标的年收益3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三)单宗合同标的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
(四)需要进入区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镇(街道)在审核村级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的基础上,根据交易标的情况确定是否实行公开交易,进入公开交易程序的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等相关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订。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都应进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10亩及以上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果园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二)单宗合同厂房(含仓库)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或商业店铺(含写字楼)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上,或租赁单次合同年限在5年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的出租;
(三)单宗合同标的年收益5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四)单宗合同标的原值3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
(五)需要进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采取现场举牌竞价、递交报价文件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
各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资产的租赁指导价格。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发包)的交易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同类资产出租(发包)指导价格,出现低于指导价格的特殊情况须提交镇级审核工作组审核并报组长批准。
集体资产的转让,以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底价,也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在高于评估价的前提下制定更合适的价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提交镇级审核工作组审核并报组长批准。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特殊情况须经村级审核工作组同意并报镇级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镇级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后,镇(街道)交易服务中心可组织交易双方在合同到期前协议续约:
(一)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占集体经营总收入的10%以上,且履约良好的企业;
(三)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经济组织(单位)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若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该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四)持续经营:连续租用资产已达到3年以上的企业,履约良好、续约租金标准高于平均租金标准或较上年标准高5%以上的企业。
第十九条 对已出租(发包)的集体资产,要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与对方商议续约事宜,符合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签订续约合同。如不满足续约条件的,统一进入公开交易程序。原承租(包)人决定不再续租的,须至少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出租(发包)方。
第二十条 标的金额不大、面积较小的资产,或者作为其他资产配套附属设备设施的资产,有明确资产经营意向人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审核工作组民主表决同意,并报镇级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后,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快捷交易。本条规定情形中的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必须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交易:
(一)拟定方案
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形式、交易底价、交易对象条件、合同的相关条款等。
(二)村级预审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则,对集体资产出租(发包)的交易行为,由村级审核工作组进行预审并形成会议决议;对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交易行为,必须提交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东)代表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
村级审核工作组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交易是否实行公开竞价、交易对象条件、交易底价等事项提出预审意见。
(三)立项申请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镇级审核工作组根据申请数量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
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交易服务中心递交如下资料: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告》(申请实施快捷交易的不需提交此项内容);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4.交易方案;5.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街道)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涉及资产租赁的,要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山区规范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相关手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府办〔2014〕66号)规定提交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交易服务中心自收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受理进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交易服务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要提出理由,资产出租(发包/转让)方完善相关材料。
按照第13条规定,需要提交区级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审核登记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区级审核工作组根据申请数量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并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受理进入区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交易服务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区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要提出理由,并通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
根据标的额度及相关条件,不需要进入区、镇(街道)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的,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快捷交易。
(四)发布信息
交易前,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标的物情况和招租对象,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必须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公告栏公布,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电视等其他媒介向社会发布。交易信息从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标的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转让,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必须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组织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同意,出租(发包/转让)方不得自行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出租(发包/转让)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发布。
(五)组织交易
1.由交易服务中心审查报名人资格,确定参加竞价的人员名单、到场人员、交易时间和地点等。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交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并按交易流程进行。
2.评审和监督人员,由审核工作组按规定抽调相应人员担任。
3.交易服务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如无人提出竞价或无有效报价的,通知其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续期发布信息或重启上述交易程序;只有1家提出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的,以其报价成交;有2家及以上提出有效报价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涉及集体资产出租(发包)的,原承租(包)方享有优先权;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集体资产的转让,参与竞价的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少于3家,少于3家的须阐明原因,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六)成交确认
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发布结果
交易结果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于当日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村(社区)公告栏等地方公示。
(八)签订合同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交易双方到组织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成交额较大的可进行公证。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资料归档
交易服务中心要及时将资产交易资料整理归档,每个交易项目对应建立一本交易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额和交付方式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发包)的,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5000元;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转让的,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交易底价的20%,且最低不少于10000元。对未成功竞得的竞价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该竞价人。
第二十三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首付款,余款的支付方式,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履约。另外,资产转让所得应实行专项管理。
第七章 见证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镇(街道)两级审核工作组根据当天交易内容涉及的部门审核职责,由正副组长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评审。区、镇(街道)两级审核工作组参加现场评审的总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并且必须是单数。村级审核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时组织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两名以上村民代表加入区或镇(街道)审核工作组,负责本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见证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区、镇(街道)两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严禁恶意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农用地除外),规避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私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恶意隐瞒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开信息的,视情节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交易的组织方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法解决的,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锡山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一五年一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