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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1     浏览次数:     来源:
    为督促全省各地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监督评价处牵头起草了《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19年9月3日印发,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为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
    2.国务院办公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
    3.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农建发〔2019〕1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配套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3号)
    5.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15〕131号)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原则
    一是与农业农村部办法衔接。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为我省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依据和借鉴。考虑到评价工作的上下衔接,《实施办法》与农业农村部办法主体框架、评价体系等基本一致。同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落实“基层减负年”工作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19〕18号)“除中央规定的专项考核外,省级机关各部门不得开展以地方党委、政府为对象的考核”要求,将评价激励对象明确为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并将各地自主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也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充分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特点。针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季节性和跨年实施的特点,将评价分成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两部分。
    三是尽量简化程序。《实施办法》在评价程序上,一方面,对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的全面评价,结合当年度省对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进行,不单独开展;另一方面,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农业农村局评价和自评的基础上,省厅开展全省评价激励工作。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文本共14条,主要包括《实施办法》制定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激励措施和附则等内容;附件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表、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情况统计表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统计表。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范围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对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全面评价,结合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开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建后管护利用、组织与制度保障、上图入库、新增耕地、机制创新、财政资金投入和社会资金投入共10项。
    对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投入、社会资金投入、项目规划及储备、年度任务分解和年度建设进度共5项。
    在对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情况全面评价和对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的基础上,按得分排名,确定2~3个设区市和6~8个县(市、区)拟激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对获得激励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时,按照综合因素法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