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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志华等:高标准农田建设亟待解决“重建重管”
发布时间:2023-05-04     浏览次数:     来源:

我省不久前出台的《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新建高标准农田120万亩、改造提升建设207万亩,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可以说,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也是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基础。

在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着眼国家战略需要、稳住农业基本盘、确保稳产保供的新形势下,高标准农田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加强规划布局,制定不同区域特点的高标准农田“建”“提”方案

江苏属于南北气候过渡带,自然生态类型多样、农业资源禀赋的区域差异明显,从耕地保护系统性、全局性、目标性和针对性来考虑,必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前的规划布局,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置于粮食安全、产业发展及区域布局中统筹谋划,研究制定不同区域的建设重点和投入标准。

一是开展新一轮农业功能区划的研究与划定工作。依据自然资源禀赋、地域分异规律、农业生产特征、产业发展方向和现代治理路径,研究提出新时期江苏农业功能区划,提出合理的生产力空间布局。二是在编制各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过程中,要分类制定与农业功能区划、生产力空间布局相适宜的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与改造提升目标及方案。合理细化建设分区,因地制宜提出不同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制约短板、主攻方向、产能目标和建设要求,特别要细化落实市、县两级吨粮田建设目标与数量要求,力争将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吨粮田”。

强化多元投入,厘清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的责任边界

20112020年,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共投入500亿元左右,其中十三五期间投入近320亿元。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上省各有关部门扛起责任,充分发挥了政府主体的建设和管护责任。但由于前期分部门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标准、管理要求各不相同,使得已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质量参差不齐,后期管护难度大。

一是针对不同作物类型和保供需求,明确政府与土地经营者的责任边界。政府主要集中力量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耕地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财政资金重点保证。同时逐步引导建立耕地经营者自觉承担管护的投入机制;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内种植高附加值作物的耕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要引导包括耕地经营者在内的社会资本投入耕地质量提升与高标准农田的后续管护工作。

二是进一步厘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与经营者在高标准农田建、管中的职责。承包户与经营者签订的耕地流转合同中要明确种植作物类型、保护土壤肥力与农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与要求,既要防止出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又要保护提升耕地质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履行高标准农田管理中的监督职责,坚决防止掠夺性经营,实现良田有建有管。

三是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的资金来源。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耕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联合,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入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农民主动筹资,撬动金融资本、地方债券和社会资本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投入力度。

集成相关政策,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使用和保护的制度保障

随着新型工业化与城镇化不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不断加快,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建后有效利用等方面,要通过集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民住房条件改善、土地流转、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支持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三权分置等相关改革举措,积极为发展不同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一是加强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在村庄规划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同步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二是实施小田并大田,集中连片、规模开发、整体推进。整合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同时在政策支持上协同叠加,进一步实现高标准农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验收和统一上图入库。三是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与土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按照“先流转再建设、先平整再配套”的建设思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建设一批规模大、配套全、效益高、生态优的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应优先流向规模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四是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试点中,探索调整土地确权方法。对于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区以及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建议全面实施“确权、确股、不确田”的方式,杜绝土地碎片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

总之,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耕地保护的重要路径和措施。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摆在耕地保护与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加强;要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种力量,构建高标准农田建、管、用的约束与激励双向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耕地数量与质量监测监管机制,严格耕地保护督察与执法监督。